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王*、苏**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03执53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马**。

  • 被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树军

  •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