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王*、苏**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树军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