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未按我院作出的(2002)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孔**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孔**(曾用名孔令伟),男,1968年11月18日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住商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传国
审判员余小舟
审判员吴功明
书记员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