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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未按我院作出的(2002)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孔**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商执字第504号
  •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孔**(曾用名孔令伟),男,1968年11月18日生,住商城县。

  •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住商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传国

  • 审判员余小舟

  • 审判员吴功明

  • 书记员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