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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范**、童文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范**、童文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商初字第1814号
  •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范**。

  • 被告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高峰

  • 人民陪审员陈秋清

  • 人民陪审员刘爱东

  • 书记员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