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屈夏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龙,男,汉族。
被告刘**,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琳旭
人民陪审员傅存君
人民陪审员刘碧初
书记员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