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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银行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423民初38号
  •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3号。

  • 法定代表人屈夏清,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慧龙,男,汉族。

  • 被告刘**,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琳旭

  • 人民陪审员傅存君

  • 人民陪审员刘碧初

  • 书记员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