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理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燕**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燕**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吴**,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广剑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