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申请执行的标的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保光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