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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申请执行的标的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执字第915-1号
  •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郭**。

  •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单保光

  • 审判员宋杰

  • 审判员蔡雁飞

  • 书记员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