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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扬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谢**、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真牛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1民终725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泰安镇七里村。

  • 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

  • 法定代表人熊**,该公司董事长。

  • 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小区118幢4楼。

  • 法定代表人陈**。

  • 原审被告谢**。

  • 原审被告谢**,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劲松

  • 代理审判员夏奇海

  • 代理审判员毕宣红

  •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