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谢**、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真牛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泰安镇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
法定代表人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小区118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
原审被告谢**。
原审被告谢**,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劲松
代理审判员夏奇海
代理审判员毕宣红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