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限公司、董**诉被告唐山德**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限公司、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限公司、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限公司、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山**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董**,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1118-1。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瑞红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