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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山**限公司、董**诉被告唐山德**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限公司、董**诉被告唐山德**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限公司、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限公司、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限公司、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205民初198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山**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 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 原告:董**,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山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1118-1。

  •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瑞红

  •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