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阳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威海**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990700-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11号名座9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玉娇,该公司。
被告威海阳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草庙子镇政府办公楼西楼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晓娟
书记员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