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盱眙商贸龙**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裴**。
委托代理人查立新、王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商茂龙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龙泉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天保
书记员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