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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盱眙商茂**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盱眙商贸龙**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8号
  •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裴**。

  • 委托代理人查立新、王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盱眙商茂龙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龙泉湖风景区。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天保

  • 书记员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