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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士朝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与被上诉人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同意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上诉人纪士朝、曹**、纪**为原审原告,其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士朝、曹**、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9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三元,由纪士朝、曹**、纪雪君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三元,由纪士朝、曹**、纪雪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民终908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士朝,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

  • 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 法定代理人王海岭。

  • 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叶佳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

  • 法定代表人李*,镇长。

  • 委托代理人宋云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贾秀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新泉

  • 代理审判员

  • 夏根辉

  • 代理审判员

  • 赵蕾

  • 书记员叶康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