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与被上诉人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同意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上诉人纪士朝、曹**、纪**为原审原告,其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兴**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士朝、曹**、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9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纪士朝、曹**、纪雪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三元,由纪士朝、曹**、纪雪君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三元,由纪士朝、曹**、纪雪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士朝,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
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理人王海岭。
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
法定代表人李*,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云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秀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新泉
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审判员
赵蕾
书记员叶康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