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鹏,男,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男,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