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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牡丹江**有限公司、冯**、尹**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玉中申请执行牡丹江**有限公司、冯**、尹**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洁彩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高洁彩称,2014年8月13日,高洁彩与尹**、冯**达成协议,尹**、冯**从新疆华**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购买的,位于东三条路1728片综合楼第014号,建筑面积1073.64平方米;第024号,建筑面积1570.73平方米;第034号,建筑面积2139.43平方米房产转卖给高洁彩,并在尹**、冯**与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进行了更改,由尹**、冯**和新**公司进行确认。于当日交齐全部房款进户。高洁彩在房屋出卖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时,为实现物权而起诉房屋出卖人,经贵院作出(2015)牡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尹**、冯**承担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过户义务。因其二人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高洁彩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贵院以(2014)牡法执字第10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其中的12户房屋,向本院提出异议,中止执行并解除对(2014)牡法执字第103-7号执行裁定的查封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2年5月30日,尹**、冯**与新**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其开发所有的,位于东三条路1728片综合楼第014号,建筑面积1073.64平方米;第024号,建筑面积1570.73平方米;第034号,建筑面积2139.43平方米出售给尹**、冯**。

2014年8月13日,高洁彩与尹**、冯**达成协议,尹**、冯**从新**公司购买的1728片综合楼第014号,建筑面积1073.64平方米;第024号,建筑面积1570.73平方米;第034号,建筑面积2139.43平方米房产转卖给高洁彩,并由新**公司确认,对原房屋的三份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相应的变更。高洁彩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办理入户手续,实际占有该房产,经新**公司确认卖给高洁彩的房屋在产权处登记产籍号为390-485-4/4-10-000101、000102、000103、000104、000105、000106、000107、000108、000109、000110、000111、000112、000113、000115、000116、000201、000202、000204、000304共计19户。

2015年8月,高洁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尹**、冯**及新**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5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5)牡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高洁彩与尹**、冯**对签订的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异议,三份合同真实有效,双方自愿履行;二、尹**、冯**及第三人新**公司在15日内协助高洁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尹**、冯**逾期没有履行协助义务,高洁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作出(2015)牡法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尹**、冯**转让给高洁彩的房屋变更为高洁彩名下,在办理过户时发现,2015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4)牡法执字第103-7号执行裁定将产籍号390-485-4/4-10-000104、000105、000106、000107、000108、000109、000110、000111、000116、000201、000202、000304共计12户房产查封,案外人高洁彩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中止(2014)牡法执字第103-7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高洁彩与被执行人冯**、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真实有效,且案外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争议房屋,故案外人高洁彩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产籍号390-485-4/4-10-000104、000105、000106、000107、000108、000109、000110、000111、000116、000201、000202、000304共计12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书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0执异2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案外人高洁彩,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 申请执行人贺玉中,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 被执行人牡丹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1703-7,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10-7F。

  • 法定代表人冯**,男,职务董事长。

  • 被执行人冯**,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有限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尹**,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心刚

  • 审判员张微

  • 审判员李金航

  • 书记员鲍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