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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济南得**任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济南得**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7)槐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槐执恢字第177号
  •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 被执行人济南得**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宗赤军

  • 执行员刘昌珉

  • 执行员刘志林

  • 书记员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