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济南得**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7)槐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济南得**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审判人员
执行长宗赤军
执行员刘昌珉
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