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柳**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男孩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柳某某与冯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在合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同年12月13日生男孩柳梓涵。随后二人共同在银川打工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柳某某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当事人的陈述;

2、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某某与冯某某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子女,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主动化解矛盾,都有一定的过错。柳某某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庭审中冯某某请求调解和好,应给予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甘1024民初107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柳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冯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武善宏

  • 书记员黎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