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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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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花
书记员卡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