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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2523民初125号
  •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

  •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花

  • 书记员卡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