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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0711民初23号
  •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女,汉族。

  • 被告吴*,男,汉族。

  •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海波

  • 书记员郑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