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女,汉族。
被告吴*,男,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海波
书记员郑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