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袁*,男,生于1968年6月1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福成
代理审判员卓玛吉
代理审判员马小平
书记员刘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