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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1755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袁*,男,生于1968年6月1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福成

  • 代理审判员卓玛吉

  • 代理审判员马小平

  • 书记员刘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