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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邢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甘1025民初16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邢某某,女。

  • 被告雷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岳立忠

  • 书记员白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