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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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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黎*。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媚丝
书记员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