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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322民初47号
  •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被告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媚丝

  • 书记员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