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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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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周克荣,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夏明
书记员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