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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804民初84号
  •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

  • 委托代理人周克荣,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汪*。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夏明

  • 书记员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