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秦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19民初904号
  •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男,1982年3月8日出生。

  • 被告郭,女,1982年4月4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管红颖

  • 书记员吕行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