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秦,男,1982年3月8日出生。
被告郭,女,1982年4月4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管红颖
书记员吕行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