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秦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鱼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兴玉诉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彬
书记员张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