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某某诉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民初字第1236号
  •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住泰和县。

  • 被告刘*,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现住泰和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菲

  • 书记员肖红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