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住泰和县。
被告刘*,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现住泰和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菲
书记员肖红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