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秦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甲与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兴玉诉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鱼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常*,农民。
被告何*,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春发
书记员张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