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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981民初54号
  •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常*,农民。

  • 被告何*,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春发

  • 书记员张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