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岳*,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
被告:桂*,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龙翔花园西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史太宗
书记员王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