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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421民初380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岳*,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

  • 被告:桂*,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龙翔花园西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史太宗

  • 书记员王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