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与被告罗*已于2016年1月20日登记离婚,原告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被告罗*。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甜
书记员林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