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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与被告罗*已于2016年1月20日登记离婚,原告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鄂2826民初54号
  •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罗*。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田甜

  • 书记员林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