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经我考虑,暂不起诉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土族,村民。
被告祁某某,男,土族,村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连梅
书记员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