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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727民初105号
  •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光公寓7号楼3单元401室。

  • 被告乔*,1979年10月27日,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志明

  • 书记员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