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光公寓7号楼3单元401室。
被告乔*,1979年10月27日,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志明
书记员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