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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滕某某与被执行人汤*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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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汤**、滕某某。
被执行人汤*乙。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