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倪*与邹*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3200元及赔偿款2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13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兴执字第03452号
  •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倪*。

  • 被执行人邹*。

审判人员

  • 执行长何卫民

  • 执行员陈德平

  • 执行员李志英

  •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