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男孩孙*男由原告抚养,女孩孙*女由被告抚养,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孙某某于2005年6月2日在合水县何家畔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4月27日生女孩孙**,2011年2月13日生男孩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份,双方又因生活琐事打架后,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二人开始分居,王某某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当事人的陈述;
2、当事人身份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孙某某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子女,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未主动化解矛盾,都有一定的过错。王某某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庭审中孙某某请求调解和好,应给予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小伟
书记员黎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