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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招城民初字第806号
  •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扶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宁宝坤

  •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