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胶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龙江
审判员秦涛
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