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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中国工商**穆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中国工商**穆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085民初84号
  •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 被告中国工商**穆棱支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 法定代表人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梅

  • 审判员吴军一

  • 人民陪审员闫慧

  •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