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敬
代理审判员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冯明
书记员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