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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汤菜民初字第220号
  •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 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 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敬

  • 代理审判员张东丰

  • 人民陪审员冯明

  • 书记员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