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21号李*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3250.00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履行内容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禄丰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雷
书记员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