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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21号李*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3250.00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履行内容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云2301执121号
  •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

  •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禄丰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雷

  • 书记员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