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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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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职工。
被告宋*,干部。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晓霞
书记员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