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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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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洮南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
被告张*,现住洮南市。
被告李**,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现住洮南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志英
审判员刘慧
审判员张玉辉
书记员宫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