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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张*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洮民二初字第19号
  •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洮南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陶**

  • 被告张*,现住洮南市。

  • 被告李**,现住洮南市。

  • 被告王**,现住洮南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志英

  • 审判员刘慧

  • 审判员张玉辉

  • 书记员宫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