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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甲期货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称,依据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凡因该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原、被告双方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故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南**民法院审理。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认为,原告所持的合同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没有打勾选择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双方对管辖问题不存在合意,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被告又认为,退言之,即使原告所持的合同上没有打勾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上述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就争议解决的方式也限定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两份编号分别为0058982、0058983的《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原件。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两份合同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不一致,不排除被告有擅自修改合同的可能性。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编号为0058984的《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原件。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该合同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处之所以没有打勾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可能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填写内容较多而遗漏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三份《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原件均予确认。

经查,2008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记载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提请济**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共有三份原件,其中一份由原告持有,另二份由被告持有。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个选项前的□均为空白,既未打√亦未打。被告持有的二份合同原件则均显示,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处,“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的□内打,而“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前的□内打√。

现原告以被告网上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原告无法下达交易指令而遭受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仅被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上记载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上并未作此记载,故不能认为双方已就协议管辖达成合意,被告称双方已经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告又称即使双方没有合意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也将争议解决方式限定为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此,本院认为,从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记载的文义来看,该款只是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协商确定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能性,而非将纠纷解决方式限定为该款所记载的两种,换言之,该款所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双方可以协议在济南仲裁委员会或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至于双方没有在该两项间进行选择的情况下,纠纷如何解决,该款并未予以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协议管辖或仲裁达成合意,故上述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能作为确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依据,诉讼管辖权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综上,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系原、被告间因履行期货经纪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原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的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1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某某

  • 被告甲期货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冬梅

  • 代理审判员沈竹莺

  • 人民陪审员王大路

  • 书记员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