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沈阳**研究中心、沈阳市**程有限公司、王**、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雷**。
被告:沈阳赛**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39号。
被告:沈阳市**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17、18、19层)。
被告:王**。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芳
书记员张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