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孙**、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孙**名下房屋,需等待另案处理完毕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孙**,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陈*,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延常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