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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陈*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孙**、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孙**名下房屋,需等待另案处理完毕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东执字第45-2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孙**,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 被执行人孙**,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 被执行人陈*,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延常

  •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