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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海水与安**药大学、安徽恒**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仰海水与被告安**药大学、安徽恒**有限公司和合肥宏**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仰海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仰海水撤回对本案被告安**药大学、安徽恒**有限公司和合肥宏**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仰海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仰海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5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仰海水。

  • 委托代理人:马青松、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药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117-4。

  •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 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强力。

  • 被告:安徽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4949-4。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万贵凤,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 被告:合肥宏**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组织机构代码75850509-6。

  •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治能

  • 审判员汪寒

  • 审判员张宏强

  •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