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将来与闵**、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将来与被执行人闵**、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闵**、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将来借款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邢**的银行存款15000元已被扣划至本院,以及轿车一辆已被扣押至本院,因目前司法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76458元,已执行到位15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邢**的银行存款15000元已被扣划至本院,以及轿车一辆已被扣押至本院,因目前司法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盱执字第01792号
  •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将来。

  • 被执行人闵**。

  • 被执行人邢**。

审判人员

  • 执行长沈代银

  • 执行员徐素刚

  • 执行员张宝林

  • 书记员周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