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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有限公司与莱阳金**酒有限公司、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威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莱阳金**酒有限公司、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2日,原告威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威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原告威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杭余知初字第687号
  •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威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姒慧娟。

  • 委托代理人:汪波克。

  • 被告:莱阳金**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吕**。

  • 被告:高雪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成文娟

  • 人民陪审员朱倩楠

  • 人民陪审员郭英

  •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