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威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莱阳金**酒有限公司、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2日,原告威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威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原告威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威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姒慧娟。
委托代理人:汪波克。
被告:莱阳金**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
被告:高雪龙。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朱倩楠
人民陪审员郭英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