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
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被申请人范**,女,1977年5月4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凤鑫
书记员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