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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民委员会与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九民特字第6号
  •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

  • 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被申请人范**,女,1977年5月4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金凤鑫

  • 书记员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