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淮**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4)196号仲裁裁决。淮南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淮南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包云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植
审判员林琳
代理审判员张玉蓉
书记员朱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