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绥芬**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强**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2015}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绥芬**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时延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晓明
审判员刘延常
审判员闫宪平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