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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强**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绥芬**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强**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绥芬河强**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2015}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东执字第401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绥芬**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法定代表人濮**,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绥**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 法定代表人时延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晓明

  • 审判员刘延常

  • 审判员闫宪平

  •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