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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司东*、河南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司东*、第三人河南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司东*、第三人河南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司东*、第三人河南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司东*、第三人河南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4168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司东*,男,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

  • 第三人河南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解放路与万洪路交叉口南3公里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9288741-1。

  • 法定代表人雷刘军。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雪霞

  • 书记员吴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