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为与被上诉人谢**案外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杭建执分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的适用范围系分配方案所列的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予优先受偿等实体性异议。但本案邓**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原因,是认为该院执行部门确定被执行人享有唯一住房安置优先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异议不属于分配方案实体性异议,是属于分配方案的程序性异议。故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的审理范围,邓**可以向该院执行部门提起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邓**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邓**上诉称: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制作的《关于被执行人舒*、谢**名下房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明显违反浙江**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局通知上诉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建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又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违法,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今年5月5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亦对本案所涉的房产处置款如何执行作出了相应规定。上诉人邓**认为《关于被执行人舒*、谢**名下房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上诉人邓**在原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邓**的起诉是正确的。对上诉人邓**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逸强
审判员钱晴
审判员朱梅
书记员胡丁